问题 | 北京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29号) 5.《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4】14号)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 二、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 三、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 四、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 五、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 七、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 八、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 九、租房提取 十、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 十一、职工退休销户提取十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十 三、特殊事项销户提取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一)、 (五)、 (六)、 (七)、 (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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