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 因为法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我国公民可以依法信访,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而公民信访时要提供真实的姓名,提供真实有效的信访材料,而有些人可能会匿名或者用假名信访,信访人员用假名提交信访事项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匿名信访事项处理。 因此,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应该把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要实事求是。若用假名提交信访事项的,管理机构可以按匿名信访事项处理。 法律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第十七条 信访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第一款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