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代的国外代理凭海单把货提到国外代理的仓库,而正本提单还在退运人手上这属于无单放货吗? |
释义 |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经查验和收取正本提单,将提单项下货物交付他人的行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权利,若合同未约定,承运人可拒绝无正本提单提货而不承担损失。凭正本提单提货已成国际贸易惯例,在航运实践中普遍遵循。 法律分析 无单放货就是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经查验和收取正本提单,而将提单项下货物交付他人的行为的简称。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虽然是承运人的义务,但同时也是承运人的权利,如运输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承运人完全可以拒绝收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而并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损失。凭正本提单提货已经成为各国接受和公认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国际贸易惯例,在航运实践中普遍得到遵循。 拓展延伸 国际货运中的无单放货问题及应对措施 在国际货运中,无单放货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货代的国外代理凭海单将货物提到国外代理的仓库,而正本提单仍在退运人手上时,就属于无单放货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货物安全性、责任归属等。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建立严格的货物追踪系统,确保正本提单及时送达目的地。其次,加强与货代、国外代理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确保货物的安全交付。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无单放货的发生。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解决国际货运中的无单放货问题,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结语 凭正本提单提货已成国际贸易惯例,但无单放货仍是国际货运中的严重问题。为应对此,建议建立严格的货物追踪系统,加强与货代、国外代理的合作,加强监管与惩罚,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正本提单及时送达,以保障货物安全运输。只有通过综合应用以上措施,才能有效解决无单放货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责任推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责任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