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11月1日起,仍然上路行驶的超标车将被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街道乡镇、社区倡导车主及时处理已弃置的废旧车辆,从源头上减少“僵尸车”产生。同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对1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