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一)通缉犯、服刑犯。(二)担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未满三年的。(三)未满18周岁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六)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