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农村土地承包人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二 、 什么人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第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承包人需要对土地加以合理的利用和开放,这一点我们要清楚。 法律客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