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下列权利: 1、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获得一定数量、质量和位置的土地、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和水面,这是承包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利用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按照约定金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剩余收益的所有权; 4、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当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仍有权按照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的所有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