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