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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兄弟姐妹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兄弟姐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即使没有违反继承法定条件,遗产也会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分析
    一、兄弟姐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怎么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其实,单纯的针对兄弟姐妹之间来说的话,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即便兄弟姐妹没有以上这些行为,从遗产继承开始以后也是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第一或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以上行为的都会丧失继承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开始后,遵循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原则。只有在兄弟姐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的情况下,才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一般应当均等,但对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照顾,而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则可以多分。有关继承权的具体细节,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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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