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贵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贵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公示,做出审查结论。 4.决定。由决定人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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