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出生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申报户口后,户口本上的名字,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更改)。《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 〉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 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