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该条民法典规定了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补救措施,包括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同时,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补救措施包括: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本条规定的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均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即只有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有过错的,才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这种侵害行为必须是抵押人的行为,故意和过失、作为与不作为均包括在内。 律师补充: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该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拓展延伸 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需要关注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这是抵押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首先考虑的措施。 其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抵押人需要承担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给抵押权人带来的损失,这是抵押权人的权利。 最后,抵押权人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证明,或者要求抵押人进行其他形式的赔偿。 总之,抵押权人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补救措施包括: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条规定的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均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即只有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有过错的,才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这种侵害行为必须是抵押人的行为,故意和过失、作为与不作为均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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