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家欺诈行为向哪个部门投诉 |
释义 | 商家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 法律分析 如果商家欺诈行为,您可以向工商局进行投诉。处理办法包括: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二、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三、商业欺诈可以报警吗 商业欺诈可以报警,数额较的的或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商家欺诈是一种常见的消费维权事件,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针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相应的行政部门投诉,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等。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受到的具体损失情况,选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例如,消费者可以首先向商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商家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并要求协会进行调解和处理。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与商家协商、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等。总之,消费者在遇到商家欺诈行为时,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商业欺诈行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向他们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投诉。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可以平等自愿地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调解达成协议。如果以上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对于商业欺诈行为,消费者应该保持警惕,遇到不寻常的商品价格或服务项目时,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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