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承租人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1、《民法典》第732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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