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用益物权与租赁权是否可以兼容? |
释义 |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包括交付出租物、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担保物的瑕疵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租赁权与动产用益物权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但建立在不同情形下。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客体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租赁权是基于债权契约产生的,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出租人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并提供瑕疵担保。 法律分析 一、动产用益物权和租赁权都可以吗? 动产用益物权和租赁权都是可以的,但要建立在不同的情形上面; 用益物权,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是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 二、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比较有哪些? 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租赁权的客体也是动产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租赁权的内部构造完全符合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的要求。将租赁权定格化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由此可扭转租赁权置身债权编却生性为物权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尴尬局面。 5、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三、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 结语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包括:1.按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确保物的使用和占有权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修缮和恢复原状;3.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和收益;4.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的权利产生瑕疵。租赁权和用益物权都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基于债权契约,但客体和内部构造存在差异。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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