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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土地是用益物权吗
释义
    本文着重阐述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多样表现形式,如承包经营权、建设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权等。用益物权是指对所有物的利用,旨在追求物的使用价值,对他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和对所有权的限制特点,包括物的目的的用益性、地位的独立性、客体的范围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产生基于债权契约等。最后,比较了租赁权和用益物权之间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认为租赁权可以被视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从而解决租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建设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权等都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农村农用土地;建设使用权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地役权是相邻土地(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相应权益;宅基地是农村建设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法律是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用益物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自己创设。所以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单是学界很少有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划分为用益物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归入为用益物权的范围。用益物权的意思其实就是指使用物品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点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比较
    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3、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租赁权的客体也是动产与不动产。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租赁权的内部构造完全符合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的要求。将租赁权定格化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由此可扭转租赁权置身债权编却生性为物权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尴尬局面。5、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体现,是土地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权等。其中,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采取国家所有的形式;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提供给他人用于特定的目的,并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宅基地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建造、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和保障,都离不开土地管理法的规范和指导。因此,对于土地管理法的遵守和实施,是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结语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排他性权利。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用益物权具有目的的用益性、地位的独立性等特点。租赁权与用益物权之间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不同点。
    法律依据
    农业法(2012-12-28)\t第七十一条\t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01-08)\t第十六条\t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t第二十三条\t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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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