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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质权优于质权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质权和转质权的基础知识。质权的基础是占有质押物,因此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转质权是在出质人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后,质权人仍然保留质物的占有权,因此转质权具有更高的优先性。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是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责任转质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以
    法律分析
    质权的基础是占有质押物,因此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相比之下,转质权是在出质人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后,质权人仍然保留质物的占有权,因此转质权具有更高的优先性。
    那么,转质以后,质押物必然流转到下一任质权人手中,即获得占有。则此时的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因为只有目前的占有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什么是转质权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但是,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依其是否经出质人同意,分为责任转质(后者)和承诺转质(前者)两种。实现该转质行为的权利即为转质权。
    三、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
    承诺转质: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如下:
    (1)质权人须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
    (2)承诺转质与质权人的质权及其被担保的债权全然无关,不受原质权的限制。
    责任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
    构成转质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于质权存续期间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
    (2)转质权的范围不超过原质权。责任转质一经成立,转质人即原质权人则对其转质行为负有自身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的损失应当负责。转质权人对于质物变卖取得的价金,有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的就是责任转质。
    拓展延伸
    转质权与质权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影响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首先,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而转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第三人作为担保,但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转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转让人请求权利,而不能向受让人请求权利。
    其次,质权的影响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涵盖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和权利,而转质权的影响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质合同关系。
    因此,可以看出,转质权与质权在影响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当事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结语
    转质权具有更高的优先性,因为它允许质权人在质物转让后仍然保留质物的占有权。同时,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情况下,转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转质权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两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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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