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滨州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滨州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条件是什么 船舶达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条件 二、滨州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设定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2004年6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滨州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属本单位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经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收存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即办-受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审核人对受理人转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进行-即办-审核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审核意见 3.审批-审批人对审核人转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必要时核查申请材料-即办-审批人结合审核意见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出最终决定-审批意见 4.办结-申请人获取审批决定书,窗口领取或邮寄-即办-按照审批意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结果文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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