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谁决定 |
释义 |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63条,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你亲戚被精神病人打伤,如果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且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对其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是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决定的,如果你们当地的检察院发现他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经过法定程序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经审查,确实错误,他并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那么他仍需对致人重伤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2、管辖 地域管辖: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 办理机关: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整。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5、法院对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 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处理。 6、审理组织 合议庭。 7、审理方式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8、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9、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或者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未采取的,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10、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 1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程序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2、审理期限 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13、救济途径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4、交付执行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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