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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管辖权的异议
释义
    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法律如何规定离婚诉讼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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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