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常见的有危险品押运和货币押运。 法律依据: 《押运人员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 、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 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 、收容教养 、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