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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的无效宣告和商标的撤销有区别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商标权撤销和商标权无效宣告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和时间。商标权撤销是指商标局依法取消商标注册的有效性,而商标权无效宣告则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两者在导致原因、法律程序和结果影响方面存在差异,但都涉及商标权的合法性问题。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而商标无效宣告的时间为一年半至两年。
    法律分析
    一、商标权撤销和商标权无效宣告有哪些不同?
    商标权撤销与商标权无效宣告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导致原因不同;
    2. 法律程序不同;
    3. 结果影响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有两种,具体如下:
    1.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2.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三、商标无效宣告的时间是多久
    商标无效宣告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在商标注册后,相关当事人或机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该商标无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 商标相同或相似,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如果商标与这些在先权利相同或相似,就会侵犯这些权利人的权益。
    2. 商标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姓名权等个人权利。
    3. 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4. 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但缺乏显著性。
    5. 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但缺乏显著性,且容易与他人在先权利相混淆。
    6. 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
    7. 商标在注册申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提交虚假材料等。
    如果您的商标被认定为无效,可能会导致商标无法继续使用,甚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权利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商标的合法性。
    结语
    商标权撤销和商标权无效宣告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导致原因、法律程序和结果影响方面。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有两种,分别是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商标无效宣告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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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8: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