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的,双方之间应进行友好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方法,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形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方法,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