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2)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4)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