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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免除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4、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相重叠的情况。
    一、代驾事故责任承担谁来承担责任
    关于代驾出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分为四种情况:
    (1)无偿代驾: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人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一般情况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2)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如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代驾: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4)酒店代驾:如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事故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应当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对于违约合同,如是预期违约,对方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表达出违约的意思,则我方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确定违约事实后,违约方能够提早找对方进行协商,降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从而减轻自己所需承担的责任。另一方在违约方提早通知情况时,应当予以配合。
    三、投保人是否负有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负有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由此可见,保险财产出险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通知。通知的内容应以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基础,而不是任何事故,同时,保险客户有义务防止损失不当扩大,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抢救被保险财产。因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法定通知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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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