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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约定是否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释义
    侵权责任是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排除的。因为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是无效合同内容,该约定不能作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辨理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一、免责条款有哪些特征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在格式合同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免责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无论是普通合同还是格式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同意的,合同中约定的免责内容和范围,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包括被动或盲目认可),因此具有明显的约定性。
    2、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即免责条款必须是以明示的方示作出,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即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部分或全部责任),这样既约束了享受免责条件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又约束了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力。
    二、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一般构成要件
    即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1、违约行为《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行为,所以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有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特点在于:其一,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其二,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其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所谓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提前履行和迟延履行)等。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实际违约,是指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仅有违约行为这一积极要件还不足以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还需要具备另一消极要件,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如果约定有免责事由,那么免责事由发生时,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当事人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免责事由的条款本身是有效的。
    (二)特殊构成要件
    除一般构成要件外,与违约责任的各种具体形式相适应,每种责任方式又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不等同。
    三、施工合同不可抗力怎么写
    (一)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二)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最后还需注意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问题,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因此,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写出来,也可以不用写,不用写不影响直接引用法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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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