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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释义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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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1: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