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分类及其特点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商标权共有的重要特征及其取得方式。在没有明确约定共有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推定共同共有。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基于共同注册、共同受让或其他法定事由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共有商标权具有权利主体的多数性、权利确定的法定性和权利行使的特殊性。取得共有商标权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法律分析 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标权的共有种类。通常,人们认为商标权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就共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推定共同共有,这一推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该条规定,如果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但无法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则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当事人没有就商标权共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推定共同共有。 商标权共有的重要特征是其权利主体的多数性、权利确定的法定性和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1、权利主体的多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共同注册、共同受让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该特征是相对于非共有而言,并不能将之区别于其他共有关系。 2、权利确定的法定性。共有商标权是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需要在法定的机构登记,因为商标起到界定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都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所享有的期限亦有法律规定。 3、权利行使的特殊性。共有商标权的权利客体是商标,而非有形的物体,这会导致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一、如何取得共有商标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类: 1、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 2、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据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事件而依法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1)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 (2)继续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续、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 结语 商标权共有是指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的所有权。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包括权利主体的多数性、权利确定的法定性和权利行使的特殊性。当事人没有就共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推定共同共有。取得共有商标权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转让取得是指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继续取得是指自然人通过继续、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承继取得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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