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已注册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 |
| 释义 | 1.报废车辆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极大。 2.报废车辆使用年限长,尾气排放超标。 3.报废车辆侵权行为多,路面管控困难。 4.报废车辆后遗症状多,社会矛盾复杂。因此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摩托车等,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等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都应该进行报废处理。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该怎么处理 1、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理方法如下: (1)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4)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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