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法律客观: 天津、安徽、江苏等地纷纷出台了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政策,政策中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首先,一个必须澄清的基本事实是,设定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的初始参保年龄为16周岁,并不是真正的“新规”,而是国家早就明确的既有政策。国务院2009年和2011年针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发布的两个《指导意见》均明确“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其次,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与“延迟退休”明显不同的是,初始参保年龄只是一个“可以、自愿”意义上的参保资格线,而并非“必须、强制”意义上的享受保险待遇资格线。也就是说,现行政策只是规定,16岁可以自愿参保,并不要求16岁必须强制参保26岁乃至36岁再选择参保,也是完全允许的。最后,从劳动就业角度看,设定16岁为初始参保年龄,实际上也并不违背现行劳动法规。依据《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这意味着,法律并不禁止年满16岁未成年人就业,同时又要求对他们实施特殊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再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愿参保”原则,16岁的初始参保年龄,显然更应被合乎逻辑地理解为一种保障性要求,而非限制性要求,与其说是苛求,不如说是善待。否则,如果一方面允许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就业,另一方面又不允许他们参加养老保险,非得等到18岁,那么岂非反倒会损害其平等及时的参保权利?此外,我们还应看到,在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下,“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尽管确实存在,但又绝非这个年龄段的生活主流。绝大多数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际上都处在在校学习、受教育的状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16岁”只可能是极少数人的初始参保年龄,而不可能是大多数城乡居民普遍的实际参保年龄,相应地,它实际上也不可能产生太大的“多收保费”效果至少与“延迟退休”意义上的普遍“多缴保费”,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也完全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提示:将养老保险参保年龄提前到16周岁是无关“延迟退休”的,这一看法显得有些“过敏”甚至捕风捉影了。专家指出,这一政策既不是“延迟退休”语境下出台的新规,也并不可能真正产生多少变相“延迟退休”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