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调动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本区教育系统内调动分为教师个人调动和外区、区内外系统调入两种情况。教师个人调动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调动申请表》,并经过接收单位的签署意见和教育局人事科的审批,才能办理调动手续。调动审批、手续办理日程安排为6月15日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取《调动申请表》,7月5日前将《调动申请表》报送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8月10-30日办理调动手续。外区、区内外系统调入需要先向XX区教育局人事科提交书 法律分析 本区教育系统内调动: 1. 如果教师个人有调动需求,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XX区教职工调动申请表》(以下称为《调动申请表》)。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可以联系或应聘到拟调入的单位。每一位申请人只能落实一个接收单位。 2、申请人找到接收单位的,需由接收单位在《调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申请人找不到接收单位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单位书面申请撤消调动申请,并办理续聘手续。 3、申请人将已签署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的《调动申请表》送交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4、调动审批、手续办理日程安排: 6月15日起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取《调动申请表》,7月5日前将《调动申请表》报送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8月10—30日办理调动手续。5、调动手续办理程序: (1)已被批准调动者先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XX区教育局调令》;(2)凭《XX区教育局调令》先到所在单位负责人处开具《宁波市教育系统介绍信》,再到单位会计处开具《供给介绍信》; (3)持上述二份介绍信到教育局人事科调换教育局开具的《干部介绍信》和《XX区教育局供给介绍信》; (4)教育局人事科开具的二份介绍信到新的接受单位负责人处报到。 二、调往区外或本区外系统的调动 1、个人提出书面调动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教育局人事科待批。2、教育局人事科将要求外调人员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3、经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外调者,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干部商调函》。 4、经教育局与其意向接收单位商调成功(即对方单位同意调入),申请人到教育局人事科及所在单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办理程序与本区教育系统调动人员相同)。 三、外区、区内外系统调入 1、个人要求调入到XX区教育系统工作的,应先向XX区教育局人事科提交书面调动申请,登记备案,并由人事科负责安排业务能力测试、面试。二、 2、教育局人事科将要求调入人员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负责汇 报业务能力测试、面试情况。 3、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调入者,由教育局人事科向XX区人事局提出调入申请、引进录用意向。 4、经XX区人事局同意调入的,申请人方可办理调动手续。5、外区、区内外系统调入者调动手续办理程序: (1)由XX区教育局人事科(或区人事局)开具第一份同意调入的《干部商调函》; (2)要求调入申请人持第一份《干部商调函》到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先调转个人干部档案; (3)由该调入申请人人事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将其干部人事档案转递至XX区教育局人事科(或区人事局); (4)经档案审核后,同意的再由XX区教育局人事科(或区人事局)开具第二份同意调入的《干部商调函》; (5)要求调入申请人持第二份《干部商调函》到所在单位及其人事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正式调转个人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关系(即:开具《干部介绍信》和《供给介绍信》); (6)要求调入申请人持《干部介绍信》和《供给介绍信》到XX区教育局人事科(或区人事局)调换新的《干部介绍信》和《供给介绍信》,然后到本区落实单位报到。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师调动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 教师调动单位提出调动建议,说明原因,拟调出教师原所在学校并签署意见; 2. 拟调出教师原所在学校提出调动意见,说明原因,拟调入学校并签署意见; 3.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调动建议,对符合条件且双方愿意的进行审批,签署意见; 4. 审批通过后,教师调动单位应及时通知教师本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教师调动应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双方权益,同时也要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益。 结语 本文介绍了本区教育系统内调动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调动申请表,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可以联系或应聘到拟调入的单位。申请人找到接收单位后需签署意见,并提交调动申请表。调动审批、手续办理日程安排为6月15日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取调动申请表,7月5日前将调动申请表报送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8月10-30日办理调动手续。调动手续办理程序包括已被批准调动者先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调动令,凭调动令到所在单位负责人处开具介绍信,再到单位会计处开具供给介绍信,最后到教育局人事科调换介绍信并到新的接收单位报到。外区、区内外系统调入的流程与本区教育系统调动流程类似,但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明文件和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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