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