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法律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主体、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其目的是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并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制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适用范围是全国。而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法律分析 我国的地方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旨在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并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制定。《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而所谓一般地方性法规,即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的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包括哪些? (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3)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区别?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 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中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 ④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超前性实验性。 ⑤依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拓展延伸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件,它们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效力、制定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及于全国范围,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规章则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及于本行政区域,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一般较为严格,需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审核、听证会等环节,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较简单。 行政法规适用于法律授权的行政事项,而行政规章仅适用于行政管理和执行方面的具体事务。 综上所述,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法律效力、制定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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