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保金支付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建设工程质保金支付规定和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主旨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以减轻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和负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保证金给承包人,逾期支付需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一般不超过5%,但对于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可预留较高比例的工程质保金。同时,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以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 法律分析 一、质保金支付规定是什么? 质保金支付规定是,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工程质保金支付标准,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法律上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对于质保金支付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质保金的标准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质保金的具体内容不清楚的,可以根据实际的质量保证要求来进行办理。 结语 质保金支付规定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进行核实,并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一般不超过结算总额的5%,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确定。为减轻承包人资金压力,可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代替预留保证金。在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根据实际情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根据质量保证要求办理质保金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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