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其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进行诉讼时,可以用(1)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招工时的登记白表、报名表等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工作证”、“服务证” 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 (四) 考勤记录; (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