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执法存在不合理现象,应由谁来监管? |
释义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核心是行政处罚权,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围绕行政处罚权展开,其他职权依附于此。行政处罚权是国家强制权,直接涉及公民、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特征。 法律分析 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城管执法队员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城管协管员归所在中队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大多数地方属于城建局或者城乡规划局责任管辖。在中央一级单位,城管归城建部和城乡改革委管辖。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核心的,其他职权也都是围绕并依附于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权是行政职权的范畴,并且是典型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权是一种国家强制权,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共权力,其国家强制性的特征非常的明显。 拓展延伸 城管执法中的不合理现象:监管责任应如何明确? 在城管执法中存在不合理现象,明确监管责任是必要的。首先,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城管执法行为合规。其次,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严格的执法标准和规范操作程序,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此外,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城管执法行为,通过举报渠道和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现象。同时,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增强其执法公正性和服务意识。综上所述,明确监管责任需要政府部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培训教育的多方共同努力,以确保城管执法更加合理、公正和有效。 结语 加强监管,确保城管执法公正有效。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规范操作程序,防止权力滥用。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及时发现不合理现象。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养。政府、内部监督、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城管执法更合理、公正、有效。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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