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阶段性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
释义 | 领取阶段性失业补助金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单次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而非终生只能领取24个月。 劳动者领金期满后重新找到工作并参保,再次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领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有重新就业等相关情况,应主动告知社保经办机构,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劳动者出干本人主观意愿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也不会因为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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