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