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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