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管辖 ,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 被告所在地 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 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 人民法院管辖 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法律规定给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 法律客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