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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计算公式
释义
    一、参保职工符合退(职)休条件办理退(职)休时,因基本医疗保险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需补缴费用的,以其退(职)休时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现行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和差额年限一次性补缴。其公式为:
    一次性补缴额=本人退(职)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差额月数。
    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补缴期间按规定予以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补报。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其补缴费用由本人负担,不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补报医疗费。
    二、补缴的相关手续:
    1、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审核确认、收缴工作。
    2、新退(职)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先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3、已办理退休,可一次性补缴医保年限: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已经办理退休的,职工医疗保险则不可以再按月缴费,参保人员可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年限,从而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待遇。
    三、一次性补缴,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选择一次性补缴医保缴费年限,补缴的费用须按办理补缴时当地的社平工资60%为缴费基数(各地略有不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一次性补缴只能补缴缴费年限,补缴的钱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划入个人医疗账户,与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四、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类型:首先申请医疗保险一次性上缴的时候,原先参加医疗保险类型是住院性质的医疗保险,申请一次性缴费必须按照住院医疗保险进行标准性的缴纳。申请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时候,原先参加医疗保险的是综合性质的保险,申请一次性的缴纳也是要按照综合性的医疗标准进行缴纳申请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时候还需要注意的是,从来没有参加过医疗保险的,按照住院的相关保险标准进行标准性的缴纳。
    方式一:选择一次性补缴
    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年平均工资*8%*补缴年限
    (1)优点:补缴以后,即可停止缴纳医保费用,按退休人员身份享受终身医保待遇。
    (2)缺点:如果补缴金额过高,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种负担;
    方式二:按月补缴,直至缴满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止
    补缴金额,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正常补缴即可。
    (1)优点:缓解补缴费用带来的经济压力。
    (2)缺点:补缴累计成本高于一次性补缴,且补缴期间只能享受在职人员医保待遇,低于退休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
    五、补缴的办法:
    (一)在职职工医保欠费补缴计算办法
    1.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未及时缴费形成的医保欠费,按历年已核定生成的数据进行补缴;
    2.用人单位申请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基数,医保经办机构按申办日期对应医保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按照保底封顶规则进行核定;
    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时,医保经办机构按申办日期对应医保年度的缴费标准进行核定。
    (二)退休人员职工医保不足年限补缴计算办法
    1.退休人员在申报办理职工医保不足年限补缴时,若选择“一次性补缴”,则不足年限补缴的计算公式为:
    (1)职工医保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x办理一次性补缴时当地职工医保最低月缴费基数x8%;
    (2)职工大病保险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x职工大病保险月缴费标准;
    (3)职工大病保险十年预留金额=120个月x职工大病保险月缴费标准。
    2.退休人员在申报办理职工医保不足年限补缴时,若选择“按月补缴”,其因退休原因导致中断参保的职工医保费按其办理退休不足年限补缴时当地职工医保最低月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3.原已办理了按月补缴、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按政策调整前后较低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4.本地职工医保实施“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缴费”政策(指职工医保“单基数”政策)前已参加了职工医保、且在“单基数”政策之前退休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周年。本地职工医保“单基数”政策实施前已参加了职工医保、“单基数”政策之后退休的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后办理职工医保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手续的,按经办时对应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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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