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
释义 |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5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9]13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4号)同时废止。附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二○○一年四月十日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二节盈利预测第十三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四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五节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第十六节股利分配政策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九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公开披露。本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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