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私募基金发行条件 依据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投资者资格要求 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 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七)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 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另外如果是公司上市或者是公司发行债券需要帮助都可以找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