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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外转让股权的价格比实际交易的价格高转让有效吗
释义
    无效,该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若股权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价格远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则该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要求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和对第三人的转让条件相同,不区别对待。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于第三人有优先选择权。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延伸知识】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注意保留对外转让通知书,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搜集转让方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纳税凭证等证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当转让价格相同,但付款方式、期限等因素不一致时,也可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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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9: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