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销合同货款结算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一、购销合同货款结算方式是什么? 购销合同货款结算方式是什么由双方当事人来进行确定。 1、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2、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 二、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要签订购销合同的话,那么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进行签订的,而且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签订的通常状况之下,关于结算的方式,发展方式,可以自动协商来进行确定,并且在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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