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不能,必须使用本人医保。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四十一条 个人具有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在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期间,出借人自身生病将不能及时使用医保卡报销,得不偿失。而且,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卡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将医保卡借给其他人去医院就诊、体检、住院,医保卡会留下详细的记录,可能会影响到医保卡本人参保商业保险或者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