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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释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条件:(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2)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3)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5)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7)设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风险提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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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