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股权的程序 |
释义 | 债权转股权的的流程: (一)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被投资公司形成债权转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三)进行评估、验资、审计; (四)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五)办理工商登记,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一、债权转股权的内容 对于负债过度,经营管理不善,无还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亏损企业或负债过度,但经营正常,尚有企业资产相对应,具备部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其金融性债务可视作沉淀贷款,通过“债权—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因政策原因而无法持有企业股权的金融机构,可以把债权折价转让给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经营机构,后者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利用自己的优势,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银行通过冲减呆账准备金或资本金承担折扣损失;财政性债务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投资银行等)采取不同的债务转化方式将财政性债务转化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投资银行等)的股权;对于商业性债务,在大力清理三角债的同时,可以把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构成的一些经常性债务转化成企业法人相互参股,并采取兼并、合并等产权重组的方式对于经营亏损,贷款逾期不能归还,但重估净资产大于零的企业,将其净资产出售给兼并方,国家有关部门收回贷款本息。资不抵债的企业,债务采用拍卖的形式连同企业一起卖给兼并方,由兼并方负责还本付息。 二、什么是债权转股权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转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定书,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并对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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