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有哪几种方式 |
释义 | 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方式:出资额法、评估价法和协商价法。在实务中,协商价法最常见,因为它能综合考虑企业的历史、现状和未来收益,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 法律分析 对于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的方式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作了实践中硬性规定外,对于其他的普通股权转让价格尚未作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于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 第二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 第三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协商价法”在实务中极其常见。原因在于“协商价法”的相对科学性,因为无论“出资额法”,还是“评估价法”,均反映企业资产的原有和现有资产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 拓展延伸 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评估方法及其应用 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评估方法及其应用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方式以及这些方法的实际应用情况。在股权转让中,常见的价格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资产法等。市场比较法通过对类似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收益法则基于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来评估股权的价值。资产法则是以公司的净资产作为评估依据。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前景、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 结语 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方式多样。除了国有股权有硬性规定外,其他普通股权转让价格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实务中常用的方式有三种:出资额法、评估价法和协商价法。其中,协商价法最为常见,因为它能更科学地考虑企业的未来收益,而股权的价值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因此,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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