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出资不负责经营的,怎样分红要依据签订的合伙协议而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债务的清偿由谁承担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